

一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 、行动举措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2.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3.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 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 ? 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 ? 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 ? 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经济社会影响分析、危害特性测试方法等标准。 ? 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 |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4.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
5.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
6.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7.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要点: ? 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 ? 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 研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完善评估数据库。2022年年底前,印发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 ? 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8.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9.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
10.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
要点: ? 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 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 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 研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 ? 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 ? 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
1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
1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
要点: ? 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 ? 研究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 ? 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 |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4.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
15.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
16.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要点: ? 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制定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在重点区域,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 |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要点: ? 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 ? 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整合现有资源,重组环境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 ? 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 ? 建设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化学物质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 ? 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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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24/content_5692059.htm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